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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选调人民警察暂行办法
来源:http://www.sg-rc.com  时间:2007-12-03 19:40:32.0

(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2000年8月17日发  粤人调录[2000]54号)

    第一条  为完善公安机关选调人员制度,保证选调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从非公安机关调任、转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及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选调人员须制定选调计划。选调计划纳入各级公安机关当年的进人计划,统筹安排。并按录用计划的程序报批。选调计划下达前需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四条  选调人民警察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
    (三)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裸眼视力在4.5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政法工作经验及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能力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六)处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0周岁;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40周岁。属特殊情况的,上报审核时要一一说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选调: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教、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六)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个人操守品行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
    第六条  选调人员须经过严格的考察考核。考察工作由拟任职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共同进行,担任考察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经考察考核合格的选调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省公安厅选调人员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选调人员,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县(区)公安局(分局)选调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上报审核材料包括:1、县、市公安局报告、审核意见;2、广东省公安机关选调人民警察审核表(一式二份);3、广东省公安机关选调人民警察审核名册(一式三份);4、考察材料;5、体检表;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公务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选调的人员,省公安厅不予评授警衔。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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